(2017)豫0603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子怡与被执行人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子怡,栗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3执51号申请执行人郭子怡,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栗和,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子怡与被执行人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栗和已将本院(2016)豫0603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603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轶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