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蛟河市天北镇劳动村民委员会与蛟河市林业局天北红旗林场、蛟河市天北林业工作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天北镇劳动村民委员会,蛟河市林业局天北红旗林场,蛟河市天北林业工作站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874号原告:蛟河市天北镇劳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李洲,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德清,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蛟河市林业局天北红旗林场,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郭志坤,场长。被告:蛟河市天北林业工作站,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李中林,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天北镇劳动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蛟河市林业局天北红旗林场、蛟河市天北林业工作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蛟河市天北镇劳动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蛟河市天北镇劳动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天北镇劳动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免收。审 判 长 曹媛媛人民陪审员 王硕贤人民陪审员 邓玉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王延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