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财保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豆阳阳与蔡彬、睢宁县正禾养鸡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豆阳阳,蔡彬,睢宁县正禾养鸡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财保227号之一申请人:豆阳阳,男,199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蔡彬,男,1975年7月6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睢宁县正禾养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睢宁县官山镇龙山村宋庄组(104国道东侧)。负责人:蔡彬,该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豆阳阳与蔡彬、睢宁县正禾养鸡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蔡彬、睢宁县正禾养鸡专业合作社名下的位于官山镇龙山村宋庄组104国道路东的睢宁县正禾养鸡专业合作社院内的鸡舍四排、办公用房十四间和大门南侧的门面房五间,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豆阳阳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蔡彬、睢宁县正禾养鸡专业合作社名下的位于官山镇龙山村宋庄组104国道路东的睢宁县正禾养鸡专业合作社院内的鸡舍四排、办公用房十四间和大门南侧的门面房五间;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蔡彬、睢宁县正禾养鸡专业合作社负责管理,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