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白红光与孙国庆、通辽市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红光,孙国庆,通辽市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1771号原告:白红光,女,1993年5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悦,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庆,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通辽市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西段。负责人高明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波,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胜利路鹏通花园101-10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薄强,男,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红光诉被告孙国庆、通辽市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白红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国庆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白红光提出对被告孙国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红光撤回对被告孙国庆的起诉。审判员 王 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沫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