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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32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贵州黔大贵金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贵州黔大贵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3200号之二原告: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厂路***号。负责人:管群。委托代理人:张洋凡,贵州贵达(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黔大贵金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15层AB座。法定代表人:何波。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诉被告贵州黔大贵金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被告贵州黔大贵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了反诉,其诉请“一、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000万元,赔偿反诉人装修等损失7393687元(以上合计1739368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贵州黔大贵金投资有限公司提起反诉的诉讼金额为17393687元,此诉讼标的已经超出本院的审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第一条“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之规定可知,此案应当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闫化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道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