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军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2249号被执行人邹军华,男,1985年4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邹军华盗窃罪一案中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处、车管所等机构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光潮执 行 员 :吴晓辉执 行 员 :陈杭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金 勇 强义乌市人民法院讨论记录(2016)浙0782执12249号时间:2017年8月3日地点: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512室执行长:张光潮执行员:吴晓辉执行员:陈杭军代书记员:金勇强评议本案是否程序终结执行。记录如下:吴晓辉: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邹军华盗窃罪一案中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处、车管所等机构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建议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两位意见如何?张光潮:同意承办人意见。陈杭军:同意。另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统一意见:(2016)浙0782执12249号案程序终结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