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恢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孟宪钢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桂丽,孟宪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恢1604号申请执行人路桂丽,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新生代市场检测机构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孟宪钢,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城分局天桥食药所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2601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孟宪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孟宪钢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宪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宪钢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孟宪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孟宪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孟宪钢财产以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邱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