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潘某 与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潘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魏某,系该组组长。潘某与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二村民小组于判决书生效后一次性给付潘某征地款6738.2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8.5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征地款、诉讼费及本案执行费共计6856.7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二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6856.7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史育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