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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翠屏区远大通讯器材经营部与被告张帮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并审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翠屏区远大通讯器材经营部,张帮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2181号原告:宜宾市翠屏区远大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翠屏区东城。经营者:邱继贤。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伦武,四川霆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帮富,男,生于1957年5月29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原告宜宾市翠屏区远大通讯器材经营部与被告张帮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7)川1503民初2179号案件同属于宜宾市翠屏区远大通讯器材经营部要求用户支付手机款,属基本事实一致,法律关系相同,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川1503民初2179号案件审理。审 判 员 项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冬梅书 记 员 丁清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