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恢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石方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石方芹,丁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恢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住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赵清云,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石方芹,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丁超,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石方芹、丁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皖0603执恢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小型汽车一辆。2017年7月20日,买受人董自刚在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中以97740元最高价竞得后悔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重新拍卖被执行人石方芹名下皖F×××××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