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祥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祥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49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祥富,男,出生于广西来宾市,汉族,高中文化,在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祥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敏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祥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苏祥富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Y×××××的小型汽车沿着321国道往三水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G321线与X522线交叉路口时撞上路边水泥柱,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苏祥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苏祥富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苏祥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苏祥富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勘查记录表,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表,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祥富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苏祥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并造成交通事故,本院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苏祥富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祥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叶素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