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8601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2017)湘8601执67号何昌英盗窃一案罚金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8601执67-2号被执行人何昌英,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道县梅花镇。何昌英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4)长铁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人何昌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本院在执行何昌英罚金一案中,无法查实何昌英下落,且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8601执67号何昌英罚金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芦 晓 亮审判员 杨  帆审判员 傅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