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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丁玉英、王俊芳、刘照申请执行王国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玉英,王俊芳,刘照,王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3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玉英,女,汉族,代县人。申请执行人王俊芳,女,汉族,代县人。申请执行人刘照,女,汉族,代县人。被执行人王国全,男,汉族,代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代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国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国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国全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向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