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袁振、李汶芮与曾学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振,李汶芮,曾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782号申请执行人:袁振,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21日,公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执行人:李汶芮,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曾学刚,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7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4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学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学刚在招商银行乐山分行的存款1653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庞秀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