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吕海敏、吉庆轩、吉肖庆申请执行卢氏县横涧乡照村八组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海敏,吉庆轩,吉肖庆,卢氏县横涧乡照村八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吕海敏,曾用名吕连敏,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申请执行人吉庆轩,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申请执行人吉肖庆,曾用名吉斓琦,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卢氏县横涧乡照村八组。负责人:余文占,组长。本院受理吕海敏、吉庆轩、吉肖庆申请执行卢氏县横涧乡照村八组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执行债权38812.5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4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者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