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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海星、刘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星,刘超,无棣欣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杜宝国,无棣昌盛铸业有限公司,程少发,无棣海力五金有限公司,刘海燕,无棣众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郭清华,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3刑初7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海星,男,汉族,1950年1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盐山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盐山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超,男,汉族,1979年11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河北省大城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6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单位无棣欣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67220423331-1,单位地址无棣县西城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杜宝国。诉讼代表人朱金峰,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被告单位无棣欣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人杜宝国,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无棣县,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无棣县棣新一路**号*排***室,住无棣县金羚华府**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单位无棣昌盛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792476997N,单位地址无棣县锦绣城大街西首,法定代表人程少鹏。诉讼代表人刘同顺,男,1962年9月9日出生,被告单位无棣昌盛铸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程少发,男,汉族,1975年6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无棣县,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无棣县,住无棣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单位无棣海力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756384024A,单位地址无棣县工业园纬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诉讼代表人刘海鹰,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被告单位无棣海力五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人刘海燕,男,汉族,1963年3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无棣县,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无棣县棣新一路**号*排***室,住无棣县田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单位无棣众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66932934-2,单位地址无棣县棣新一路56号,法定代表人郭清华。诉讼代表人侯爱春,男,1977年2月7日出生,被告单位无棣众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人郭清华,男,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无棣县,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无棣县海丰街道东关新村****号,住无棣县盛世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7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坤,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德庆检公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星、被告人刘超、被告单位无棣欣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杜宝国、被告单位无棣昌盛铸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程少发、被告单位无棣海力五金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海燕、被告单位无棣众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清华、被告人王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宁波、邱洪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星、刘超、被告单位无棣欣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朱金峰、被告人杜宝国、被告单位无棣昌盛铸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刘同顺、被告人程少发、被告单位无棣海力五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刘海鹰、被告人刘海燕、被告单位无棣众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侯爱春、被告人郭清华、王坤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杜宝国、程少发、刘海燕、郭清华、杨建龙(已判刑)通过被告人刘海星介绍,以价税合计7%-8.5%的开票费,为被告单位无棣欣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棣昌盛铸业有限公司、无棣海力五金有限公司、无棣众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及德州四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刘海星再通过被告人刘超等人介绍,以价税合计6%-7%的开票费,在天津卓嵩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韦信嘉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旭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奥顺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雅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博炎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成敏钢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刘超通过被告人王坤介绍,以价税合计6%-7%的开票费在天津市旭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015年1至2月份,被告人刘海星在明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杨建龙经营的德州四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先后从天津卓嵩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韦信嘉华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税款数额235631.64元,用以抵扣税款。2.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被告单位无棣欣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杜宝国为了公司少缴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刘海星介绍,先后从天津市旭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奥顺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雅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为无棣欣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张,税款数额432431.42元,用以抵扣税款。其中,被告人刘海星通过被告人刘超从天津市旭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雅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税款数额248202.03元。被告人刘超通过被告人王坤从天津市旭盛伟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税款数额166943.03元。3.2012年12月至2015年5月,被告单位无棣众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郭清华为了公司少缴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刘海星介绍,先后从天津市博炎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成敏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卓嵩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税额219525.24元,用以抵扣税款。其中,被告人刘海星通过被告人刘超从天津博炎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税额101215.38元。4.2013年4月份至2015年2月份,被告单位无棣海力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海燕为了公司少缴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刘海星介绍,先后从天津雅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成敏钢铁有限公司、北京韦信嘉华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张,税额253274.59元,用以抵扣税款。其中,被告人刘海星通过被告人刘超从天津雅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税额83910.25元。5.2014年至2015年,被告单位无棣昌盛铸业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人程少发为了公司少缴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刘海星介绍,先后从天津市奥顺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韦信嘉华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张,税额386543.67元,用以抵扣税款。综上,被告人刘海星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527406.56元;被告人刘超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33327.66元;被告单位无棣欣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杜宝国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32431.42元;被告单位无棣昌盛铸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被告人程少发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86543.67元;被告单位无棣海力五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海燕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53274.59元;被告单位无棣众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郭清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19525.24元;被告人王坤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66943.03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海星退缴税款590000元,被告人刘超退缴税款205779.66元,被告单位无棣欣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杜宝国退缴税款432431.42元,被告单位无棣昌盛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程少发退缴税款386543.67元,被告单位无棣海力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刘海燕退缴税款253274.59元,被告单位无棣众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人郭清华退缴税款219525.24元,被告人王坤退缴税款74682.46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资料等书证;2.证人程某、尹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刘海星、刘超、王坤、杜宝国、程少发、刘海燕、郭清华的供述与辩解;4.庆云县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海星、被告人刘超、被告单位无棣欣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杜宝国、被告单位无棣昌盛铸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程少发、被告单位无棣海力五金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海燕、被告单位无棣众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清华、被告人王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究以上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以上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查证属实,对公诉机关指控以上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星、刘超、王坤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无棣欣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棣昌盛铸业有限公司、无棣海力五金有限公司、无棣众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杜宝国、程少发、刘海燕、郭清华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缴税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海星、刘超、杜宝国、程少发、刘海燕、郭清华、王坤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由社区矫正部门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海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被告人刘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被告单位无棣欣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杜宝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单位无棣昌盛铸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程少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七、被告单位无棣海力五金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刘海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单位无棣众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十、被告人郭清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士新审 判 员  勾德超人民陪审员  冯炳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