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彦伟与被执行人杨小翠、杨永德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彦伟,杨小翠,杨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508号申请执行人:杨彦伟,男,1993年1月2日出生,住临洮县。被执行人:杨小翠,女,1995年12月28日出生,住临洮县。被执行人:杨永德,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住临洮县。申请执行人杨彦伟与被执行人杨小翠、杨永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临玉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杨小翠、杨永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彦伟彩礼款人民币38000元,由被告杨小翠、杨永德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主动返还彩礼款9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因二被执行人对剩余的彩礼款29000元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通过房管对其不动产进行查询及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薛发珍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杨 瑛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侯喜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