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法执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凤迎、付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迎,付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法执字第144-8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迎,男,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付玉琴,女,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3)宁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付玉琴在建行宁津县兴宁支行的账号:62×××63内的存款予以冻结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准支取、转账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