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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韦荣业、黄世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荣业,黄世就,吴素玲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财保22号申请人:韦荣业,男,汉族,194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申请人:黄世就,男,汉族,1966年7月30日出生,住信宜市城南开发区。被申请人:吴素玲,女,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住信宜市城南开发区,。申请人韦荣业与被申请人黄世就、吴素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吴素玲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计星路分理处开设的帐户账号:6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东怡支行开设的帐户账号:6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南城支行开设的帐户账号:62×××)的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以294万元人民币为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函(保险单号:PZDM20174409XXXX)为申请人韦荣业作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素玲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计星路分理处开设的帐户账号:6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东怡支行开设的帐户账号:6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南城支行开设的帐户账号:62×××),冻结的存款以294万元人民币为限。冻结期限为2017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甘青松审判员  陈 良审判员  刘尚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世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