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赟玥与重庆田园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赟玥,重庆田园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957号申请执行人罗赟玥,女。被执行人重庆田园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诚。本院在执行罗赟玥与重庆田园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采取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田园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罗赟玥也不能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16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粟伯春代理审判员 钱 昊代理审判员 秦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成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