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1968号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射洪县太和镇法定代表人:蒲元体,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晓东,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文艳,女,1983年1月29日,汉族,住射洪县太和镇。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文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7日立案审理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减半后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