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6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九鼎纺织有限公司与湖州依丝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九鼎纺织有限公司,湖州依丝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6388号原告:桐乡市九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凤鸣街道同福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89656153D法定代表人:蔡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丽,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灵峰,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州依丝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双林镇雉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78267750G法定代表人:毕云峰。原告桐乡市九鼎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依丝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桐乡市九鼎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九鼎纺织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桐乡市九鼎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洪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金胜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