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9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边秀敏与天津峰通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秀敏,天津峰通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954号之一原告:边秀敏,女,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涛,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峰通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景观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二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杰,天津晟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天津晟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边秀敏与被告天津峰通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原告边秀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边秀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边秀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传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家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