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崔永杰、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永杰,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7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崔永杰,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生璞,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领,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号南浦国际金融中心*层***号。法定代表人:秦新伟,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彬,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潇闯,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崔永杰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3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崔永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运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