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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3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合肥市久万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得莱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市久万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得莱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33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久万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公交二保场职工宿舍区商业用房104室,组织机构代码57041700-0。法定代表人:潘孝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军,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得莱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大道一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59204792U。法定代表人:何红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守国,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合肥市久万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得莱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合肥市久万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合肥市久万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市久万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合肥市久万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苗审判员 程亚娟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金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