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松国与宁波东来日盛置业有限公司、宁波东来化工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松国,宁波东来日盛置业有限公司,宁波东来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民初2165号原告:林松国,男,194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军,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妮,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东来日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北海路389号。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被告:宁波东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化工区(蟹浦)。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告林松国与被告宁波东来日盛置业有限公司、宁波东来化工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林松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松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XX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