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柄学与石先进、王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柄学,石先进,王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175号原告:李柄学,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石先进,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王小波,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柄学与被告石先进、王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柄学于2017年8月3日以证据需要补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柄学以证据需要补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柄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柄学负担。审 判 长 龙再学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人民陪审员 罗小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田维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