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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柄学与石先进、王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柄学,石先进,王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175号原告:李柄学,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石先进,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王小波,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柄学与被告石先进、王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柄学于2017年8月3日以证据需要补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柄学以证据需要补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柄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柄学负担。审 判 长  龙再学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人民陪审员  罗小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田维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