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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号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大连天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宗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天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宗元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号1313号申请人:大连天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许仲明,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吴宗元,男,汉族,1971年4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吴宗元与被告大连天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鲁0902民初131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大连天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万元整。被告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大连天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万元整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其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尹冬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