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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巢湖瑞安棉业有限公司、南京新一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票据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瑞安棉业有限公司,南京新一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325号申请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48906X。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省巢湖瑞安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健康东路南侧向阳路东侧东方新世界19幢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43050930Y。法定代表人:李家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南京新一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盛安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414668XG。法定代表人:陈天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巢湖瑞安棉业有限公司、南京新一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票据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省巢湖瑞安棉业有限公司、南京新一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6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安徽省巢湖瑞安棉业有限公司、南京新一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6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项化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