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终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终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八面山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郑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袁宁辉,江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藤田镇庆丰路36号。法定代表人吴发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波冈,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8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红晟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红晟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红晟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8380元减半收取94190元,由上诉人红晟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国运审判员 刘伟伟审判员 陶松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