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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武汉广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广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228号原告:武汉广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硚口区古田四路天顺园小区503栋1单元2层1号法定代表人:候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来,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航,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张芳,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吴茜,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广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广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张芳价值人民币250万元的财产。原告武汉广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位于武汉市唐家墩街新华下路21号2号楼1、2层房产(建筑面积1282.52平方米)向本院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广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芳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武汉广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唐家墩街新华下路21号2号楼1、2层(建筑面积1282.52平方米)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福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