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5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东方置业(洛阳)有限公司与王瑞兰、张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方置业(洛阳)有限公司,王瑞兰,张琳,张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454号原告:东方置业(洛阳)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华清,总经理。被告:王瑞兰,女,194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张琳,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现住广州市番禺区。(系王瑞兰之子)。被告:张琦,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市涧西区。(系王瑞兰之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置业(洛阳)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瑞兰、张琳、张琦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东方置业(洛阳)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方置业(洛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方置业(洛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东方置业(洛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