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何兴刚与殷晓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兴刚,殷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941号原告:何兴刚,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太阳岛珠峰路附8号珠峰路四合院出租房,身份证号码5129291972********。委托诉讼代理人:央金,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益西旺姆,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晓波,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5107811971********。原告何兴刚与被告段晓波民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何兴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兴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尼玛拉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德 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