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林耀炳、马志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耀炳,马志德,何杏葵,区建新,原伟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2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耀炳,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晖,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志德,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杏葵,女,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区建新,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永盛,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勇常,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伟全,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林耀炳因与被上诉人马志德、何杏葵、区建新、原伟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5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52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耀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08.9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温万民审 判 员 余珂珂代理审判员 潘伟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覃心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