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胡艾姣与华莉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艾姣,华莉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684号原告:胡艾姣,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华莉娜,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艾姣诉被告华莉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被告的地址和身份不详,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地址和身份不详且无法补正,应确定为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艾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侯一佳审判员 代丛蔚审判员 宫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