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康慨与戚毅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慨,戚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409号原告:康慨,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中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森,宁夏睿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毅英,女,1964年5月24日出生,民族及职业均不详,住大武口区。原告康慨与被告戚毅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康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康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康慨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冰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