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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安徽巨一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安徽欧鹏巴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巨一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安徽欧鹏巴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财保45号申请人:安徽巨一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上海路东大连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1425X3(1-1)。法定代表人:林巨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安娜。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永标,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欧鹏巴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延安路35号合肥航空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61436Y。法定代表人:吴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徽巨一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欧鹏巴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欧鹏巴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巨一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