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建瑞与田国成、仇占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瑞,田国成,仇占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303号原告:刘建瑞,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东,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事务服务所。被告:田国成,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仇占平,男,1949年4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泰达广场。法定代表人:卢志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瑞与被告田国成、仇占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张双成调解,原告刘建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瑞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