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德刚与被执行人徐铭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德刚,徐铭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邹德刚,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被执行人:徐铭泽,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德刚与被执行人徐铭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铭泽将已生效的东港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1民初55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交纳了执行费510元。申请执行人再无其他请求,并要求结案,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1民初55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文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