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0民督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马彦晋与安建鹏督促支付令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彦晋,安建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支 付 令(2017)晋1030民督33号申请人:马彦晋,男,汉族,1987年11月12日生,山西省大宁县人,住大宁县。被申请人:安建鹏,男,1986年12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大宁县人,住大宁县。申请人马彦晋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尺马彦晋称,被申请人安建鹏于2017年3月5日向我借款135000元,还款日期为2017年5月25日,已还15000。被申请人截止2017年8月3日尚欠申请人本金1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安建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马彦晋1200**元。申请费9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冯明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高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