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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姜晓英、龚作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晓英,龚作洪,唐明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64号申请执行人:姜晓英,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被执行人:龚作洪,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保康县。被执行人:唐明莲,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姜晓英与龚作洪、唐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龚作洪、唐明莲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姜晓英款1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000元。因到期履行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下欠80000元本金及利息未履行,姜晓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偿还能力,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国刚审判员  王 喜审判员  孔令藻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戴太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