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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洪恩与侯五珍、侯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恩,侯五珍,侯腾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民初2731号原告:张洪恩,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侯五珍,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侯腾飞,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侯五珍之子。原告张洪恩与被告侯五珍、侯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五珍、侯腾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至2017年期间,二被告向原告三次借款共130万元,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协议及借款证明,双方约定了期限及利息。该款到期后,经原告追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侯五珍、侯腾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证明。借款证明载明:“借款证明.出借人(甲方):张洪恩.借款人(乙方):侯五珍.身份证号:.甲、乙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以下协议: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二、乙方侯五珍借款日期为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三、乙方借款期限届满,保证马上返还全部借款,乙方未按时还款,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四、甲方在本协议书签订完善后将借款交付乙方。五、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名、手印、证明即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甲方:张洪恩.乙方:侯五珍.签订:2016年6月10日”;2016年3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万,并又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证明。借款证明载明:“借款证明.出借人(甲方):张洪恩.借款人(乙方):侯五珍.身份证号:.甲、乙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以下协议: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二、乙方侯五珍借款日期为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三、乙方借款期限届满,保证马上返还全部借款,乙方未按时还款,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四、甲方在本协议书签订完善后将借款交付乙方。五、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名、手印、证明即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甲方:张洪恩.乙方:侯五珍.签订:2016年3月19日”;2017年1月2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借条约定:“借条.今借到张洪恩现金30万元整.计:叁拾万元整.借款人:侯腾飞.2017、1月26号”。该款到期后,经原告追要,二被告于2017年3月13日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2016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万元,约定月息2%,因无力偿还借款本息,由二被告位于上蔡县华陂镇华南村北房屋及土地以借款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抵充借款70万元,双方签订协议后,二被告未履行协议义务,但对借款二被告清息至2017年1月26日,借款本金及余息至今未付。为此,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借款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本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而拒不归还,实属违约。造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侯五珍、侯腾飞偿还借款130万元,证据充分,本院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双方借款明确约定月息2分,未超过年利率24%的限制性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五珍、侯腾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原告张洪恩款1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被告侯五珍、侯腾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耀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高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