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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宁方磊、泰安德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方磊,泰安德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宁方磊,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泰安德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东疏镇滩头村南。法定代表人:范月芳,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方磊与被执行人泰安德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猪场一处进行了查封,待先查封案件处置时再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健审判员 王天序审判员 崔尔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化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