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4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宜城市国土资源局、王集镇方各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城市国土资源局,王集镇方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84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宜城国土局),住所地宜城市望江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84747681633R。法定代表人何海燕,宜城国土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青松,宜城国土局监察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成,宜城国土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集镇方各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方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国辉,方各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宜城国土局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宜城国土局2016年12月1日对方各村委会非法占地作出的宜土资监字(2016)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宜城国土局的强制申请,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宜城国土局作出的宜土资监字(2016)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审查查明,宜城国土局于2016年10月12日对方各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方各村七组土地建党群活动中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于2016年11月22日向方各村委会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方各村委会存在的违法事实,并告知可在三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送达回证备注方各村村委会拒签,但未注明拒收人姓名。宜城国土局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宜土资监字(2016)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方各村委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宜城市王集镇方各村七组4340.7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方各村;2.限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2885.7平方米的硬化场地(不符合规划),并恢复土地原状;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55.07平方米(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对非法占用的4340.77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86815.4元。送达回证备注拒签,未注明拒收人姓名。因方各村委会未履行,宜城国土局2017年6月9日向方各村委会送达了宜土资监催字(2017)14号催告书及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备注当事人拒签收,但未注明拒收人姓名。由于方各村委会仍未履行,宜城国土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宜土资监字(2016)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宜城国土局对方各村委会作出的宜土资监字(2016)第20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但送达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不能证明向方各村委会送达了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宜城国土局对王集镇方各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宜土资监字(2016)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 权人民陪审员 曾 啸人民陪审员 张俊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叶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