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鲍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3749号原告:鲍某某,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黄某某,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本院开具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前,以其与被告已夫妻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夫妻和好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某撤诉。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陆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