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某、于某1等与于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于某1,于某2,于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3686号原告:陈某。原告:于某1。原告:于某2。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3。原告陈某、于某1、于某2与被告于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陈某、于某1、于某2、分别于2017年7月24日、2017年7月25日、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原告于某1、原告于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原告于某1、原告于某2负担。审判员 孙海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天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