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旭兴物资有限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旭兴物资有限公司,日照市方实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鸿文,牟敦芬,孙全先,刘志芳,任全承,崔慧霞,相俞合
案由
信用证开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179号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97号。法定代表人:王森。被申请人:日照旭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五路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任全承。被申请人:日照市方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太公一路西段南侧(山海天管委)1幢C406号。法定代表人:相鸿文。被申请人: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五路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孙全先。被申请人:相鸿文,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牟敦芬,女,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孙全先,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志芳,女,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任全承,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日照港第一生活区。被申请人:崔慧霞,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日照港第一生活区。被申请人:相俞合,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旭兴物资有限公司、日照市方实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鸿文、牟敦芬、孙全先、刘志芳、任全承、崔慧霞、相俞合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日照旭兴物资有限公司、日照市方实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鸿文、牟敦芬、孙全先、刘志芳、任全承、崔慧霞、相俞合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和其他处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何茂田审判员 王东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