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旭兴物资有限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旭兴物资有限公司,日照市方实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鸿文,牟敦芬,孙全先,刘志芳,任全承,崔慧霞,相俞合

案由

信用证开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179号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97号。法定代表人:王森。被申请人:日照旭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五路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任全承。被申请人:日照市方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太公一路西段南侧(山海天管委)1幢C406号。法定代表人:相鸿文。被申请人: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五路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孙全先。被申请人:相鸿文,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牟敦芬,女,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孙全先,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志芳,女,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任全承,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日照港第一生活区。被申请人:崔慧霞,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日照港第一生活区。被申请人:相俞合,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旭兴物资有限公司、日照市方实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鸿文、牟敦芬、孙全先、刘志芳、任全承、崔慧霞、相俞合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日照旭兴物资有限公司、日照市方实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鸿文、牟敦芬、孙全先、刘志芳、任全承、崔慧霞、相俞合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和其他处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何茂田审判员  王东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