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简勉、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简勉,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民终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简勉,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文,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标,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永辉街38号东御世家6-9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梁敏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简勉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6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简勉上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凯盛公司支付简勉2015年10月、11月工资10000元及2015年4月至11月销售提成及奖励24949元,以上合计34949元。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对简勉等人的销售提成及现金奖励的数额认定错误。凯盛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证明了销售员提成及奖励的计付依据。简勉作为项目项目策划专员应以0.5‰计算每套房产销售提成,在销售团队完成销售任务后获得销售奖励。简勉的销售团队在2015年9月至10月达到了销售目标,管理团队有500元一套的销售奖励,简勉每套可分得38.5元的销售奖励。凯盛公司在一审提供的证据中按照0.025‰计算简勉的提成,并以简勉离职、售楼款未收齐为由扣减其50%的提成,另以简勉等人存在违规行为为由不予支付销售奖励,导致统计数据错误。一审法院计算简勉的提成时亦未按照0.5‰的标准计算,且部分提成未计算在内,简勉应得的2015年9月至10月的销售奖励漏算。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予以纠正。凯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凯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凯盛公司无须支付简勉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工资10000元、2015年4月至7月提成差额3862元、2015年8月至11月提成23419元,并由简勉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经冯晖、苏某等编制,并由总裁谢荣标批准实施《凯盛缤纷MALL项目2015销售薪酬制度》,凯盛公司对营销策划部销售主管、置业顾问等设定薪酬结构、佣金计提等。销售主管为管理人员,固定薪酬为2500元/月,负责项目现场管理与工作协调,并参与销售。置业顾问为销售人员,固定薪资为2200元/月,负责现场销售工作及完成主管工作安排。销售主管及置业顾问佣金计提按销售总价/公司签批总价×3‰计算,结算条件分为按揭、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分别计提。按揭客户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按揭合同并交齐相关资料并收到客户首期款到账时发放佣金50%,按揭款到账后发放50%;分期付款客户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收到客户首期款到账时发放佣金50%,余款到账后发放50%;一次性付款客户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交齐全额楼款发放佣金100%。置业顾问、销售主管离职的或因违反公司员工守则被辞退的,自办理离职手续当日起,未签约的单位扣除佣金30%不予发放。同时,前述薪酬制度亦约定激励及负激励机制。2015年6月至10月期间,凯盛公司营销策划部每月制定销售奖励制度(包括设置个人现金奖励及团队销售奖励等),前述制度一再申明“任何销售人员出现违规操作,处以不发奖金,不计佣金处罚”,同时,前述薪酬制度载明销售员现金奖励及管理团队销售奖励等,但未载明销售人员可与第三方捆绑销售优惠等。冯晖、苏某、谢荣标等在前述制度上签名确认。2015年7月17日,苏某、冯晖编制并经公司总裁谢荣标签发实施《营销策划部架构组成》,策划专员固定工资5000元另计提成0.5‰,负责项目宏观市场调研、市场数据检测、项目产品特征分析、产品策划包装卖点、编写营销方案及后续执行落实、组织策划团队及销售团队培训学习、现场活动跟进对接、媒体公关协调等。凯盛公司邀请北京房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其地产项目装修样板房供购房者参观,且该公司于凯盛公司售楼部摆放提供装修套餐服务等广告牌,但广告内容未载明其与凯盛公司存在合作或捆绑销售的宣传字样。营销员李胜华、陈蓝玉、陈剑华于2015年11月6日、8日、12日出具收据以提供电商优惠团购优惠价为名收取购房客户团购费,凯盛公司未盖章认可,且前述款项通过直接现金收取或刷卡转账支付至第三方,凯盛公司未收取任何款项。冯晖、李胜华、陈剑华等提供加盖北京房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及许国胜签名的收款证明2份称前述款项并非个人占用,均已转付给北京房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凯盛公司否认前述收款证明真实性,坚称凯盛公司未与北京房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合作或捆绑销售优惠套餐。冯晖、李胜华、陈剑华承认装修优惠套餐未经凯盛公司盖章或有权人员认可。购房业主程素卉、黄毅莹、吴某等于2015年11月向凯盛公司投诉称个别销售人员以参加电商团购装修套餐按优惠价购房为由向其推介并收取相关费用,凯盛公司则答复吴某等人并未安排团购装修套餐优惠价购房活动,收取团购费为销售人员个人所为。证人苏某一审庭审中陈述如下:1.苏某任职凯盛公司销售监理,负责营销及包括佣金、广告投入、广告费等有关楼盘销售等所有营销费用支出审核。欧阳仲贤为顺德调配的销售主管,冯晖、简勉、欧阳仲贤及苏某为管理人员,其他均为销售人员。2.销售人员佣金通过销售按照每套千分之三计算,交付首期楼款及签订合同时结算50%,收取全额房款时再付50%。佣金月结计算,财务审核上报核准再由财务支付至个人账号。管理人员提成按公司制订的总目标按年计付,管理人员以销售部全部销售额提成,冯晖的提成按整体销售额千分之二点五计算。3.房天下公司当时在售楼部开设网点,凯盛公司向其签订装修2套样板房,双方未签订其他合作协议,凯盛公司未接受其委托收款或提供人员为其提供服务。苏某接到购房人士投诉销售人员额外收取款项,销售人员以参加电商团购、直接优惠等为由私自收取客户款项7000元,公安机关曾对全体销售人员立案调查,但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销售人员上述欺诈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商誉,所以凯盛公司现在不支付佣金。证人吴某一审庭审中陈述如下:1.吴某于2015年11月6日前往凯盛公司买房,销售人员陈剑华对其表示若交纳电商装修费7000元可申请购房最低销售价格,总价可节省2万余元。陈剑华要求吴某先付电商装修款7000元后才交10000元定金,且由陈剑华个人签名出具收据。吴某后经查询证实前述费用并非凯盛公司收取,实际转付至云浮市海尔电器专卖店。2.吴某向凯盛公司投诉后,凯盛公司将定金等其他款项退还,电商装修费7000元则至今未退还。简勉于2015年4月7日入职凯盛公司任项目策划员,双方已签订劳动期限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部分约定如下:1.简勉转正后工资及其他福利奖金包括任职薪资2940元/月及绩效薪资1260元,通讯补贴100元/月、住宿补贴300元/月、午餐补贴220元/月、交通补贴180元/月,公司另依据企业利润情况设立绩效奖金和长期激励,根据员工劳动表现、绩效考核发放奖金。2.工作地点;顺德、中山、广州市。3.乙方(即简勉)如触犯刑律,受法律制裁规定,分别给予乙方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因乙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本企业利益受到损害,如企业声誉、财产的损坏,甲方(即凯盛公司)根据严重程度,可采取一次性罚款措施。乙方在合同期内和以后,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本企业的商业机密消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产品价格、图纸、技术资料、采购途径、销售方案、客户资料、管理方案、商业合同、人事薪资资料等。乙方在职期间不得同时在与本企业经营相似的企业、团体以及与本企业有业务关联的企业团体兼职。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梁铨霖等15人(包括简勉)劳动报酬纠纷,梁铨霖等请求裁决凯盛公司支付其2015年4月至11月工资及提成共计697005元。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1日裁决凯盛公司支付梁铨霖等14人2015年10月至11月工资合计93600元(含简勉工资合计10000元)、梁铨霖等10人2015年4月至7月提成差额36170元(含简勉2015年4月387元、5月786元、6月1186元、7月1503元)、梁铨霖等14人2015年8月至11月提成472902元(含简勉2015年8月2703元、9月6746元、10月8349元、11月5621元)。凯盛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6年6月12日诉至一审法院。双方确认凯盛公司未付简勉2015年10月、11月工资10000元。双方确认凯盛公司提供的提成计算表所载明的提成计算销售额,但凯盛公司称因部分房款未收足或简勉已离职为由按50%结算佣金,简勉则要求佣金应按100%结算支付。一审法院按提成计算表全部佣金100%结算提成计,凯盛公司未付简勉提成款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提成款193元、392元、1631元、1030元、943元、2217元、2350元、2371元,合计11127元。一审法院认为,凯盛公司与简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简勉每月薪酬包括固定工资5000元(含任职薪资、绩效薪资及补贴等)及绩效奖金等,简勉于2015年10月、11月期间为凯盛公司提供劳动,故凯盛公司应付前述期间工资10000元。劳动合同约定凯盛公司除固定工资外还计发绩效奖金,《营销策划部架构组成》亦已订明策划员提成计付依据,故凯盛公司应依约向简勉计付2015年4月至11月提成。简勉确实已离职,但是,劳动合同、《营销策划部架构组成》未约定离职须扣发已签约商品房的佣金提成,即便双方确有前款约定,但该约定因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而无效,故凯盛公司不得以简勉离职为由扣减提成。凯盛公司现又以售楼款未收齐为由不结算剩余佣金提成,一审法院认为,《凯盛缤纷MALL项目2015销售薪酬制度》虽确实订明提成须售楼款收齐后才全额结算,但简勉离职后确实无法对售楼款是否付清举证。经审核,本案所涉提成来源于2015年4月至11月售楼销售所得计付,凯盛公司与购房客户早已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付款金额及期限等,凯盛公司至今未举证证明存在客户违约等第三方原因导致剩余购房款未收齐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对凯盛公司拒绝结算剩余佣金提成的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凯盛公司应支付简勉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未收提成款提成193元、392元、1631元、1030元、943元、2217元、2350元、2371元,合计11127元。凯盛公司以中山市东凤镇凯盛缤纷MALL项目的销售人员违规操作为由拒绝支付固定工资及提成,但《营销策划部架构组成》订明策划专员简勉职责范围不包括商品房具体销售,事实上凯盛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简勉参与商品房销售,更不能证明简勉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形。因此凯盛公司拒付固定工资和提成的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凯盛公司应向简勉支付2015年10月、11月工资10000元及2015年4月至11月未付提成111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凯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简勉支付2015年10月、11月工资10000元及2015年4月至11月提成11127元;二、驳回凯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凯盛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凯盛公司在仲裁及一审阶段提交了简勉2015年4月至11月的提成统计表,简勉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对该提成统计表质证明确表示“佣金结算率应按照100%计算,其他的计算方式同意原告(凯盛公司)的计算。同意原告方(凯盛公司)提交的证据19-29载明的提成计算表,但是不认可按照50%计算应按照100%计算,且总额应累加在一起”。凯盛公司提交的该提成统计表显示简勉的提成佣金率为0.025%。本院再查明,简勉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交工资明细表,并在仲裁庭审中明确表示其主张的工资构成包括固定工资、佣金提成、奖金,凯盛公司对其工资组成予以确认。简勉另提交四份《中山凯盛广场销售奖励制度》及一份《中山、顺德凯盛广场销售奖励制度》文件用于证明其奖金的具体规定内容,其中凯盛公司2015年8月29日的《中山、顺德凯盛广场销售奖励制度》规定,管理团队在2015年9月总成交15套以上的,奖励500元/套,2015年9月25日的《中山凯盛广场销售奖励制度》规定,管理团队在2015年10月团队成交总套数20套以上的,奖励500元/套。凯盛公司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均表示确认。本院根据凯盛公司提交的简勉的提成计算表统计,2015年9月简勉所在的销售团队销售成交总套数达到15套以上,10月销售成交总套数达到20套以上,均符合现金奖励条件。简勉称其管理团队包括营销总监冯晖、营销监理苏某、策划专员简勉,销售经理欧阳仲贤四人,按照凯盛公司的规定,上述四人按提成的比例相应的分配销售现金奖励,简勉每套的现金奖励为38.5元。简勉所在的销售团队2015年9月、10月的销售套数共计70套。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简勉的上诉意见,分析如下:关于简勉主张的工资的问题。凯盛公司确认简勉2015年10月、11月的固定工资为10000元,且凯盛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并未上诉,故凯盛公司应支付简勉2015年10月、11月的固定工资10000元。关于简勉主张的销售佣金提成款的问题。首先,虽然简勉已离职,但即使凯盛公司的销售薪酬制度有规定离职须扣发已签约商品房的佣金提成,但该条制度明显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认定为无效,故凯盛公司不得以简勉离职为由扣减提成。凯盛公司又以售楼款未收齐为由不结算剩余佣金提成,但凯盛公司在仲裁及一审期间并未举证证明简勉离职后至今存在客户违约等第三方原因导致剩余购房款未收齐的情形,故本院对凯盛公司以未收完款拒绝结算剩余佣金提成的理由亦不予支持。其次,对于简勉的佣金提成率的认定,简勉一方在一审庭审中对凯盛公司提交的简勉的提成计算表明确表示佣金结算率应按照100%计算,其他的计算方式同意凯盛公司的计算,且并未对提成统计表中的0.025%的佣金率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以0.025%的佣金率计算简勉的提成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简勉主张以0.05%的佣金提成率为计算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凯盛公司提交的提成计算表并按全部佣金100%结算,简勉于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应收销售提成累计11127元(193元、392元、1631元、1030元、943元、2217元、2350元、2371元)。关于简勉上诉请求中主张的销售现金奖励的问题。简勉提交的四份《中山凯盛广场销售奖励制度》及一份《中山、顺德凯盛广场销售奖励制度》文件用于证明其奖金的具体规定内容,凯盛公司对上述文件真实性予以确认。按照奖励制度的规定,本院已查明简勉2015年9月、10月达到领取销售现金奖励的条件,凯盛公司应向简勉支付销售现金奖励。根据凯盛公司提交的简勉的提成计算表统计,简勉所在的销售团队2015年9月、10月的销售套数共计70套,凯盛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简勉的现金提成比例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简勉主张按照38.5元/套进行计算,且管理团队四人对于每套现金奖励的总额不超过500/套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计算,简勉2015年9月、10月的销售现金奖励为2695元(38.5元/套×70套)。该部分漏算的现金奖励应计入简勉的提成款项内,即凯盛公司应向简勉支付2015年4月至11月提成13822元(11127元+2695元)。综上,一审法院事实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对于简勉的上诉理由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成立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6316号民事判决;二、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简勉支付2015年10月、11月工资10000元及2015年4月至11月提成13822元;三、驳回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葛贻环审 判 员 章文佳代理审判员 何海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彭思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