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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财保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丁玉梅与叶彦秋、沙创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玉梅,叶彦秋,沙创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财保249号之一申请人:丁玉梅,女,195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潮(系丁玉梅长子),男,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叶彦秋,女,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沙创创,男,1992年5月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苏0324财保249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沙创创驾驶的登记在叶彦秋名下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现因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沙创创驾驶的登记在叶彦秋名下的、现停放在睢宁县顺宁停车厂院内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秀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