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茂强与梅仁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茂强,梅仁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550号原告:郭茂强,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如贵,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仁发,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郭茂强诉被告梅仁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茂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茂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郭茂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茂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331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610元,由原告郭茂强负担。审 判 长 张亦军审 判 员 赖 宁人民陪审员 谢玉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雨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