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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茂强与梅仁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茂强,梅仁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550号原告:郭茂强,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如贵,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仁发,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郭茂强诉被告梅仁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茂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茂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郭茂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茂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331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610元,由原告郭茂强负担。审 判 长  张亦军审 判 员  赖 宁人民陪审员  谢玉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雨时 搜索“”